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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推動保險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之說明

    為協助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及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並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已宣布保險業於115年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我國自102年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107年適用IFRS 9後,資產已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今(109)年6月發布IFRS 17正式準則,訂於112年生效。為利觀察國外實施狀況,配合我國國情適度調整因應,並予業者較充裕之準備時間,104年金管會宣布以國際接軌日加3年為我國保險業IFRS 17接軌日。IFRS 17以公允價值評估保險合約負債,可解決現行保險業資產負債不匹配之情形,使財報表達更貼進保險業經營實質,回歸保險業經營之核心價值。
    另金管會表示,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已於108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2.0版,並自今年起進入5年監測期,於114年正式實施。鑑於IFRS 17及ICS對資產與負債均採公允價值評價,其方法論相同,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爰參考ICS發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壽險業過去以銷售高儲蓄性質之保險商品為主,在低利率環境下具保證之商品可能不利壽險公司長期經營並影響清償能力,為引導業者調整商品結構朝向提高保障及降低儲蓄比重方向發展,金管會已修正保險商品審查相關法令,參考IFRS 17規範,要求保險合約服務邊際(CSM)大於零以避免銷售虧損性保險合約,並鼓勵業者多銷售保障型等利率敏感度較低之保險商品,不會有買不到保障型商品之情形。
    金管會表示,為順利接軌IFRS 17,金管會已採行相關措施,例如:自101年度起,要求壽險業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鼓勵保險業者預留各種準備金、特別盈餘公積;引導業者逐步調整商品結構,降低利率風險敏感度。金管會並請保發中心邀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產壽險公會、專家學者等有關單位籌組IFRS 17專案平台,擬訂接軌準備工作時程,協助業者積極投入資源以如期接軌。
    另為推動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穩健接軌國際,已於109年7月7日召開推動新制度會議,邀請保險業負責人與相關單位溝通政策方向,與會人士均表達支持;金管會已積極向IAIS爭取符合我國國情之ICS標準,透過試算以評估在地化調整,並擬訂109年至115年三階段接軌時程,以循序漸進導入作法,期建置適切衡量我國保險業經營風險之清償能力制度。
    綜上,我國於115年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後,保險業將全面以公允價值衡量資產負債及資本,金管會將審慎評估 IFRS 17及ICS對保險業之影響,並賡續督導保發中心依目前準備進度妥適辦理推動事宜,及督促業者積極依工作目標持續進行相關準備作業,及採取各項必要配套與因應措施,另金管會將持續對外宣導獲取外界支持,以協助我國保險業順利完成接軌相關準備工作。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0525   更新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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