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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自辦理110年度保險業之內部控制查核作業,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會計師辦理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範例」辦理

為提升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效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已同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基會)所報「會計師辦理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範例」,並自今(110)年1月1日起,適用於會計師辦理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
    保險法於90年7月9日增訂第148條之3第1項,「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復於同年12月20日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為利各保險公司有所遵循,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組成工作小組研商範例,並委託會基會審查,嗣於92年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範例」,迄今已逾17年,考量現行保險相關法令規範及審計準則公報等已有大幅異動,且保險業之業務經營日趨複雜,爰金管會於109年初啟動檢討會計師查核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範例,並援例由產、壽險公會完成範例草案後,委託會基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本會近日已同意會基會所函報之範例,並自會計師出具110年內控查核報告時適用,即會計師自110年起執行內控查核應依本範例項目辦理。本次範例之重要特色如下,將有助提升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效能:
    一、提升保險業內部稽核自評功能,並強化會計師查核之有效性:本範本以金管會現行對內部控制制度之判斷項目為基本架構,參考相關法令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參考項目予以逐項列示,俾利保險業內部人員及會計師逐一進行評估及查核,以提升保險業內部稽核功能,並強化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有效性之查核工作。
    二、納入各類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完備查核範圍:本範本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該辦法規定應包括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均予納入查核範圍;亦納入金管會檢查局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控制程序,及就保險業裁罰案件較多之主要檢查缺失「個人資料保護」及「股權利益衝突」等2項納入查核項目及執行程序。
    會基會已將前揭範例置於該會網頁,可至該會網站首頁之「特殊議題專區」選項之「會計師辦理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範例」下載。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516   更新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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