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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因應純網路銀行之設置,強化對保經代公司負責人之監理,促使保經代公司及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穩健經營及強化其財務體質,強化對使用電子保單保戶權益之保障,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之透明度與強化再保險相關監理與市場紀律,已完成「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分別稱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內發布。
審酌各界於預告期間所提意見,主要係對保經規則第16條(調高新申請設立保經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第35條(強化再保險安排之透明度)等,經邀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研商並參酌其建議,本次再修正重點如下:
一、    關於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
(一)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保險代理人則係代理保險公司經營業務且最終係由保險公司負管理責任,其二者所承擔之責任大小不同,應有以資本額及所營業務不同,明定不同資本額予以差異化管理之必要。
(二)    考量新設立之保經公司於加入保經市場後即需遵循相關法令及面對市場競爭,應有厚植其資本額以強化其風險承擔能力及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兼為回應預告期間外界對於本次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之意見,爰審酌調整保經及再保經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表。
所營業務 現行 擬發布

保經
保經 500萬元            2,000萬元        
再保經 1,000萬元 2,000萬元
保經及再保經 1,000萬元 3,000萬元
銀行兼營保經 3,000萬元 5,000萬元
保代 保代 500萬元 1,000萬元
銀行兼營保代 3,000萬元 5,000萬元
二、    關於提升再保險安排作業之透明度:
(一)    為避免保險經紀人再透過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而影響再保險有效性,爰明定保險經紀人委任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1)應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2)其委任之國外保經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投保有效之專業責任保險,其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500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1,000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5%,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二)    考量再保險實務作業時程,明定保險經紀人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另應於合約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個月內,將載明所有再保險條件、再保險條款及內容、所有相關附屬契約等之完整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交付原保險人。至於臨時再保險,仍維持原預告草案條文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0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之規定。
三、    其他:配合原預告草案條文明定保經代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有法規適用疑義者,得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規定,一併修正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相關規定。
其餘條文與原預告草案條文內容相同,檢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與修正重點說明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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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2858   更新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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