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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產險)及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錠嵂保經)之處分案,金管會於日常監理及對和泰產險金融檢查時發現,和泰產險及錠嵂保經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對該二家公司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420萬元整及170萬元整。
一、 裁罰日期:110年5月1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和泰產險、錠嵂保經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 違反事實:
(一)    和泰產險部分:
1.    和泰產險變相以合約約定之方式,額外給付錠嵂保經佣金以外報酬,且未建立完善之通路報酬內部管控機制:
(1)    支付錠嵂保經駐點、辦理教育訓練,或於錠嵂保經內網提供保經業務員相關保險商品資訊之費用,其性質屬教育訓練費用,並非廣告,卻變相以廣告費用出帳,且隨該通路保費收入增加而逐年遞增,如給付該通路之廣告費由100年之30萬元,至108年已逾900萬元,有額外給付錠嵂保經佣金以外報酬之情事。且無事前評估之相關文件,辦理核銷未有相關佐證資料,核銷作業流於形式。另該公司核銷時採按月逐案方式辦理,未依內部核決層級報請董事會審核,致董事會無法確實審視給付相關費用之妥適性,規避董事會監督。
(2)    未留存所簽訂各年度合約相關文件,合約管理內部控制付之闕如
2.    和泰產險為爭取業績,於108年間辦理工程險、商業火險等獎勵方案,以連結業績發放禮券予業務員,其性質應屬「直接招攬費用」範疇,卻以「非直接招攬費用」認列,變相給付業務員額外佣酬,未確實建立報酬給付控管機制。
(二)    錠嵂保經部分:
錠嵂保經自100年至109年間,變相以下列各種名目向各該保險公司收取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
1.    廣告費:錠嵂保經及和泰產險透過簽訂合約、經紀人合作合約書增補合約方式,以「業務訓練會議」、「活動廣告贊助費」、「SDS網頁上架廣告」、「商品教育訓練」或「SDS網頁上架廣告及商品教育訓練」、「商品教育訓練及廣告贊助費」及「意錠保廣告費」等名目收取廣告費,且無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
2.    業務推廣費:錠嵂保經與多家保險公司透過簽訂增補合約書、增補契約書或增補備忘錄方式,分別以舉辦家庭日活動為由,向該等保險公司收取業務推廣費。
五、 裁罰結果:
(一)    和泰產險部分:該公司變相以合約約定給付佣金以外報酬,有不當給付通路費用之情事,另以「非直接招攬費用」發放禮券予業務員,規避給付業務員報酬應屬「直接招攬費用」範圍,嚴重影響市場紀律,又該公司針對支付通路費用報酬、費用核銷、合約簽訂與管理、文件保存等內部作業,有多項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情形,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420萬元整。
(二)    錠嵂保經部分:錠嵂保經透過簽約方式,變相向保險公司收取上述各種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已逾越其身為保險經紀人公司依法得提供保險相關服務而得收取報酬之範疇,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9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1款規定不符,且其違規行為期間較長,影響市場秩序,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改正,併處罰鍰170萬元整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強調,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應恪遵法規,並建立完善佣酬支付之內部控制制度,不得為爭取保險業務而巧立名目,額外支付通路或業務員報酬,以維護市場紀律。
(二)    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變相以各種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合約以外報酬,並應強化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0955   更新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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