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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經查遠雄人壽辦理資金運用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及糾正處分。
一、 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49條、第168
條、第172條之2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且保險業所投資之不動產,應依前開保險法令所訂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以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辦理。
(二)    經查遠雄人壽辦理不動產投資,前因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以收益為限之規定,經本會限期改正;惟查上開期限屆滿後案關不動產仍處於未即時利用狀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及第172條之2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以保險資金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796   更新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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