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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37條之1規定,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下稱本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預告。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配合保險法第137條之1第1項:「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將本準則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二、    配合保險法第137之1新增第2項,業明定保險業負責人違反所定資格條件之法律效果為應予解任,爰配合修正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法律效果,另配合相關刑法、公司法及資恐防制法等法規,酌予修正消極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3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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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458   更新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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