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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達產險)及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孚保代)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業務檢查時,發現該等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核處安達產險罰鍰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整,並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更正及收回歷年支付屬不符營業常規之費用;核處太孚保代罰鍰300萬元整,及停止代收新契約保險費業務6個月。
一、    受裁罰之對象:安達產險及太孚保代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4條之1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安達產險:
1.    安達產險為爭取業績,違反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會計制度,就太孚保代未繳回所代收保費之交易未予認列入帳,無法真實呈現財務狀況,且未有積極處理作為,一再展延繳回期限,讓保代公司有挪用保費空間。截至檢查基準日累積未收回之保費達已逾5千餘萬元,又未確實辦理合作對象評估,內控三道防線未發揮功能,嚴重影響公司健全經營:
(1)    未依權責基礎認列保費收入:截至檢查基準日,太孚保代未解繳105年10月至106年2月、107年11月至108年5月之代收保費逾5千餘萬元,安達產險於出單後未依權責基礎認列該等交易之收入、費用、資產及負債,違反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及會計制度,及財務報告內容公允表達之原則。
(2)    未確實評估太孚保代財務狀況及合理之代收保費解繳期限:該保代公司自105年10月之代收保費已有延遲解繳紀錄、106年5月所出具之還款協議書,同年7月即未能依協議內容償還,期間區域總部同意給予太孚保代100萬美金之信用條件,致累積高額之逾期未收回保費。安達產險未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費應注意事項」積極處理,一再同意展延太孚保代代收保費之繳回期限,違反公司收費內控制度,使保代公司有挪用保費之空間。且該分公司辦理該通路年度合作評估時,為求業績,未能忠實反映該保代公司財務狀況,亦未有效衡平合作廠商應有之服務品質與能力,評估作業流於形式。
(3)    法遵、風控及稽核單位第二、三道防線未發揮功能:
○1按安達產險所訂法務暨法令遵循內控制度,就合作廠商或往來機構之管理政策,應每年檢核合作對象之組織及能力是否有重大改變,惟僅於評估報告內註明太孚保代有遲延解繳保費之情形,並附催收記錄及還款計畫,即認定已完備檢核程序,法遵功能不彰。
○2稽核部門就保費之未入帳未納入稽核事項,稽核功能欠當。
○3本案未入帳之交易亦未依所訂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安排處理,風險控管機制欠妥。
(4)    綜上,安達產險會計處理、收費程序及通路管理等內控三道防線未發揮功能,違失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及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0萬元。另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第2項後段規定,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2.    安達產險透過東森保代及台新銀行辦理電話行銷業務,除給付依合約所訂定之佣金外,另有支付廣告費及以其他名目支付不合營業常規費用之情事,未能確實落實費用及業務控制,額外支付通路費用,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並應就歷年支付台新銀行屬不合營業常規之費用應妥處予以收回:
(1)    查安達產險按E-DM寄發份數支付東森保代高額廣告費,寄發E-DM應屬保代公司為進行電話行銷之管銷費用,支付該等廣告費用實有變相給付佣金之情事。
(2)    安達產險有提供台新銀行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所需設備、負擔相關租金費用、水電費、電話費、管理費、法定在職訓練以及補助電銷人員人事費用等情,有將原應屬保險代理人經營電銷業務之成本,實質由安達產險負擔,屬不符營業常規交易之約定。
3.    辦理行動裝置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就自動審核條件及系統處理過程等內部理賠調查程序未臻完備,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4.    與主要往來保險代理人神揚保代之關係企業神腦國際簽訂廣告合約書,查有未事先約定廣告費用計算方式、未評估請款費用之合理性及成本與效益評估分析等情事,核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二)    太孚保代:招攬安達產險之保險商品並代收保險費,惟未解繳予安達產險,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0條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礙保險代理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核處罰鍰300萬元及停止代收新契約保險費業務6個月,於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四、    裁罰結果: 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事實明確,分別就安達產險及太孚保代裁處如下:
(一)    安達產險:核處罰鍰900萬元整,對於違反會計權責發生制基礎部分,應依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辦理更正,並應收回歷年支付予台新銀行不符營業常規之費用,且應就收回金額之稅後影響數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僅得經金管會核准後迴轉用於彌補保險商品因損失率惡化產生之虧損,以維護保戶權益。
(二)    太孚保代:核處罰鍰300萬元整,並命停止代收新契約保險費業務6個月。
五、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保險業資金來自於保戶,為高度監理的行業,保險公司經營業務,應恪遵法規,落實內控程序,就已承保之風險應取得對價之保費,以確保清償能力,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另應建立完善佣酬支付之內部控制制度,不得為爭取保險業務而巧立名目,額外支付通路其他費用或報酬,以維護市場紀律,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    金管會呼籲,保險代理人經營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應將代收之保費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且不得假借其他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不符營業常規之費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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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2751   更新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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