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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等措施

    為保障高齡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年來已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法令,要求保險業者遵循對高齡消費者銷售保險商品之相關控管措施,有鑑於我國自107年起已邁入高齡社會,為進一步強化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保障,金管會已推動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強化保護措施,研擬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現該二法規之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金管會將配合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三項行政規則相關規定,並於近日辦理發布。
上開法令涉及對高齡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之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自商品設計面強化商品適合度(KYP)措施
(一)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商品特性對於65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65歲以上客戶。另保險業於新銷售保險商品之送審文件,應檢附「銷售對象說明書」,載明依商品特性評估該商品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是否適合銷售予65歲以上之客戶。
(二)    保險業於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應對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高齡客戶、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
(三)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定期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
二、    自招攬及核保面強化充分瞭解客戶(KYC)措施
(一)    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之教育訓練。
(二)    業務人員及核保人員應評估65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業務人員並應於招攬報告書載明評估結果及理由。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評估對高齡客戶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業務人員尚無須辦理上開評估作業。
(三)    保險業就傳統型保險商品銷售過程應錄音或錄影,以及核保作業應加強評估適當性之高齡客戶年齡門檻,均自70歲以上調降至65歲以上。
(四)    保險業就符合年齡在65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之保險商品等條件之客戶,應於銷售後且同意承保前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三、    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面措施
(一)    保險業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客戶均應提供建議書,且建議書於試算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應遵循相關規定。
(二)    保險業對65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應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件之友善措施。
四、    法令施行日期:另經參酌保險公會於二草案預告期間所提建議,考量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設計與要保文件、資訊系統之變更、教育訓練等前置作業,均需相當作業時程,爰金管會針對上開保險業KYP及KYC強化措施之相關規定將給予作業緩衝期,明定相關規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金管會已責成保險公會配合上開法令修正,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等自律規範,增訂保險業落實上開法令之作業規範,以利業者遵循,並強化保險業對高齡消費者的保護。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0791   更新日期: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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