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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1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109年7月2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參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公布之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研訂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為利保險業於115年穩健接軌國際制度,並考量ICS2.0版對於資產與負債評價方式、自有資本計算、風險資本衡量範圍與標準等,均與現行風險資本額(下稱RBC)制度有所差異,爰於實施新制度以前,將採循序漸進導入為原則,檢討修正現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朝ICS架構發展。
金管會近期將發布111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本次主要調整如下:
一、    為循序漸進導入ICS制度並合理反映壽險業利率風險,修正傳統型保單利率風險資本計算公式,除加計「最近五年底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之最大值」最低倍數由0.6倍增加至0.8倍外,針對ICS利率風險資本除以RBC利率風險資本之比值大於5倍者,須額外加計「最近五年底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之最大值」之0.5倍,修正前與修正後對照表如下:
 
修正前 修正後
當年度一年利差損,再加計0.6乘以[最近五年底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之最大值]。 當年度一年利差損,再加計(0.8+0.5)乘以[最近五年底傳統型保單調整後利率風險資本之最大值]。

二、    配合110年12月底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開放保險業得投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修正國內、外私募基金風險相關係數(包含創業投資、國內私募基金、國外私募基金與公共投資及5+2產業等)風險係數33.75%,另針對投資區域包含國外者,應加計匯率風險6.61%。至於保險業專案運用於國內公共投資及社福投資仍維持以1.28%計提。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787   更新日期: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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