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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漢泰保經及馬可維茲保經未報財業務報表及擅自停業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漢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泰保經)及馬可維茲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可維茲保經)等2家公司未依規彙報財業務報表,且擅自停業,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一、    受裁罰之對象:漢泰保經、馬可維茲保經。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漢泰保經:前因未彙報108年度財業務報表,經金管會於110年7月15日處分在案;惟110年仍未依規彙報109年度財業務報表,並經公會回報失聯,另經查有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情事。
(二)    馬可維茲保經:前因未彙報108年度財業務報表,且擅自停業,經金管會於110年7月15日處分,並准予停業至110年8月29日;惟110年仍未依規彙報109年度財業務報表,並經公會回報失聯,另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復業或展延停業,又自110年8月30日起有擅自停業情形。
(三)    該2公司違規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43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8款規定不符,依法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719   更新日期: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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