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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修正及國內目前實施IFRS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同時考量監理一致性,金管會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研擬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及二個格式,說明如下:
一、    為釐清本準則所稱「重大」之定義,以利實務遵循,增訂重大之定義及評估重大時應考量之因素,並釐清判斷應揭露之重大資訊時,應以主要使用者之資訊需求出發,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規定。
二、    明定會計估計值及會計政策定義;規範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及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所致者,應依第六條會計估計值變動程序辦理;增訂公司應評估該會計政策變動對當年度各季財務報告之影響數,若已達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重編財務報告標準,應予重編財務報告。
三、    配合「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修正我國審計準則名稱及編號,並調整審計準則用語。
四、    保險業之盈餘分配,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應提經股東會承認,爰修正相關格式及附註說明。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修正條文預計自112會計年度開始適用,為利保險業及早因應,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李專門委員惠珍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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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9386   更新日期: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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