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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調整111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於109年7月2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參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公布之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研訂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為利保險業於115年穩健接軌國際制度,並考量ICS2.0版對於資產與負債評價方式、自有資本計算、風險資本衡量範圍與標準等,均與現行風險資本額(下稱RBC)制度有所差異,爰於實施新制度以前,將採循序漸進導入為原則,檢討修正現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朝ICS架構發展。
金管會近期將發布111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主要調整項目如下:
一、    現行RBC制度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於財務報告後續衡量未採公允價值者,應以估價報告所估算增值利益之75%計入自有資本。為使財報衡量及清償能力具一致性,爰修正現行規範,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於財報後續衡量未採公允價值模式者,如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者,得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採收益法計算增值利益;不符合者則逐年降低得認列增值利益之比例。
二、    鑒於目前RBC制度僅規範素地需額外計提0.4倍之風險係數,為合理衡量風險並避免保險業者提早開工而無實際進行相關工程,以規避額外計提風險資本,爰修正現行規範,規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應比照現行素地之規範,額外計提0.4倍風險係數。
三、    為強化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監理,爰參照我國銀行業相關規定,規範保險業自113年度起新增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屬關係人者之投資金額,由原「是否具控制從屬關係」分別計提35%及30%之風險資本,改為全數自自有資本扣除。
四、    現行RBC制度僅得逐年將因虧損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為認許資產,並納入自有資本。考量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於未來10年盈虧互抵,本會業於111年9月20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防疫保單虧損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為RBC制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本。
五、    現行RBC制度計算天災風險加壓情境之損失為200年回歸期最大可能損失(200RP),由於ICS計提方式尚須額外扣除年平均損失(AAL),爰修正現行規範,以200RP扣除AAL計算天災自留風險資本。
六、    現行RBC制度天災風險資本包含自留風險資本與再保險攤回賠款之信用風險資本,與ICS就信用風險資本之規範不同,為逐步接軌ICS,爰修正現行規範,比照ICS將天災信用風險歸屬於信用風險大項,並參考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之規定,將風險係數定為1.8%。
七、    因應我國保險業將於115年接軌TW-ICS,鑒於現行RBC係以VaR95(95%風險值)而ICS係以VaR99.5反映風險,爰參考ICS調整現行車險及商業火險保險費及準備金之核保風險係數於111~113年、114年及115年分別以VaR95、VaR97.5及VaR99.5逐年調整接軌。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4578   更新日期: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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