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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同意備查壽險業辦理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為督促壽險業者公平合理審核自閉症患者申請相關失能理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備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所報「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下稱本指引),以維護保戶權益。
    按國際疾病分類定義,自閉症歸類為精神疾病,未符合現行壽險業銷售之失能保險商品中「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神經障害類項次。惟「泛自閉症症候群」症狀多樣迥異,除適應困難與人際關係互動等精神障害外,部分個案尚合併生理、智力或語言等神經功能發展遲緩現象,導致相關失能給付理賠爭議叢生。
     鑑於自閉症患者申請失能理賠,屢遇自閉症是否適用「神經障害」及「勞動能力判定之時點」兩大爭議問題,金管會經邀集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理事長(家長代表)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壽險公會及保險業者,就壽險公會擬具之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討論並獲致共識略以:
一、    倘若「泛自閉症症候群」患者臨床症狀除適應困難與人際關係互動等典型精神障害外,尚合併生理、智力或語言等神經功能發展遲緩現象,則可適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神經障害」類項次。
二、    有關自閉症患者「勞動能力判定」失能等級之認定,擬以「未滿7歲」、「7歲至未滿15歲」及「15歲以上」三大區間作為判定時點依據。
(一)    「未滿7歲」之自閉症患者:由於未滿7歲之自閉症患者症狀及能力發展尚未穩定,經治療其症狀仍有改善之可能性,故不宜遽以斷言終生工作影響程度。但經醫師診斷並經政府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保險公司可依個案實際狀況參照失能給付表1-1-4至1-1-5進行審定;惟其後如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症狀已穩定,經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之效果者,則可評估以較嚴重的失能等級認定。
(二)    「7歲至未滿15歲」之自閉症患者:雖少年與青少期患者仍有改善空間,但若已達極重度智能障礙,或提供客觀檢查(例如腦波或核磁共振造影等)佐證腦部有不可回復體況者,保險公司可依個案實際狀況參照失能給付表1-1-3至1-1-5進行勞動能力審定。
(三)    「15歲以上」之自閉症患者:由於15歲以上患者症狀與能力發展已趨向穩定,保險公司需依被保險人之體況、相關專業醫學證明等,參照「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審定。 
    金管會表示,泛自閉症症候群患者臨床症狀因人而異,為使壽險業之商品或服務度符合保戶之需求,並維護保戶之保險保障等公平待客之理念,壽險公司遇自閉症患者之失能理賠案,應就個案依循該指引審核保險金給付與否,以回應保戶對壽險業者之信賴及期待。
 
附件一: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
附件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神經障害」類項次(1-1-1       
        至1-1-5)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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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7453   更新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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