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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保險公司辦理防疫商品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東京產物)、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產物)、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產物)、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產物)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產物)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案。金管會辦理上開公司專案檢查,發現該等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爰各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並請其議處失職人員具報。
一、    受裁罰之對象:新安東京產物、國泰世紀產物、富邦產物、中信產物、兆豐產物及和泰產物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    上開公司於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之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且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另部分公司費率釐訂僅參考未發展完全之損失經驗,且未妥適建立與執行風險控管機制;銷售中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重新檢討評估風險管理計畫之自留風險並採取措施;另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與管理小組會議未能充分發揮評估控管風險之功能,核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
(二)    考量上開公司已提出具體內控改善措施並積極執行,且持續依約履行保險責任,維護保戶權益,亦就財務影響陸續增資以為因應,業發揮安定社會之功能,斟酌上開情事,各核處罰鍰180萬元。
四、    其他事項:
(一)    保險公司應落實保險商品管理,於銷售前應建立保險商品之風險控管機制,銷售後並應定期檢視,且應落實對銷售通路之管理。
(二)    保險公司精算、核保、理賠及風險管理等人員及部門,應發揮各該專業功能,落實保險商品銷售前、中、後之風險控管,並定期將相關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金管會亦將檢視相關法規,督促公司落實風險管理與課責機制。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9080   更新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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