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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接軌「保險合約」(IFRS17)利率轉換措施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第二階段過渡性措施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者於115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保險合約」(IFRS17)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衡酌國際規範、鄰近國家具體作法,以及國內保險市場現況等,並與保險業者溝通後,提出我國保險業接軌IFRS17利率轉換措施及TW-ICS第二階段過渡性措施,以協助保險業者穩步接軌國際二制度,俾提升保險業永續經營的韌性。
一、高利率保單50基點之利率轉換措施:我國自102年起開始逐號完全適用(Fully Adoption)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經參酌IFRS17公報第36段有關「折現率應反映保險合約之貨幣時間價值、現金流量特性及流動性特性」之規定,就我國壽險業於93年1月1日前銷售之保單(下稱高利率保單),其銷售時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達6%以上,遠高於現時利率,為我國之特殊狀況,經考量其具低流動性特性,爰訂定該高利率保單全期平行疊加50基點(bps)之流動性貼水,以符合公報精神,並同步適用於TW-ICS,以強化業者面臨市場利率波動之財務韌性,亦有助業者順利接軌TW-ICS。
二、自50%線性遞增之15年利率風險過渡措施:考量利率風險為我國壽險業主要風險來源,而接軌後利率風險衡量標準將提高,對我國壽險業為一大挑戰,本會前為循序漸進導入,我國RBC制度自110年起,以接軌時利率風險計提達TW-ICS利率風險之50%為目標,逐年強化業者對利率風險之資本計提。本次係參考國際接軌經驗及我國業者利率風險計提情形,訂定利率風險於接軌日起,分15年自TW-ICS利率風險之50%線性遞增至100%之過渡措施。
三、高利率保單之15年淨資產過渡措施:我國保險業於接軌二制度時,因前述高利率保單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高於現時利率,產生負債面之不利影響;另美國聯準會自111年3月迄今共升息21碼(5.25%)及我國中央銀行亦於同期間內升息3碼,對資產面評價產生不利影響,為整體考量業者接軌之負擔,訂定於接軌日起,分15年認列淨資產影響數(即資產及負債分別按公允價值認列之淨影響數)之過渡措施。
金管會表示,上述利率轉換措施及過渡性措施將與112年7月25日所發布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相同,除於接軌國際二制度後將定期每5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金管會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公布國際制度之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如整體金融情勢於接軌國際二制度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亦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金管會表示,接軌國際二制度之目的係為強化保險業者之財務體質及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以有效因應金融市場之變動,維護保戶權益,並引導業者逐步調整商品結構,回歸保險保障本質,金管會將考量保險業者執行接軌計畫之情形,在符合國際規範架構下,持續針對新興風險如長壽、脫退之資本計提規範等議題,制定適合我國國情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協助業者循序漸進順利適用國際二制度。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048   更新日期: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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