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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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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113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離職業務員吳○○偽簽及冒貸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案,該公司本應於109728日確認有上開違失情事致該公司保戶遭冒名辦理保全變更時,即時辦理通報作業,惟該公司卻遲至109918日始進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顯有延遲通報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時,應確實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即時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以落實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確保穩健經營。
瀏覽人次: 11274   更新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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