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OO君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2021-02-04
一、裁罰時間:110年2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王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違反事實理由:王君擔任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於執行簽署業務時,未確認該公司對於保單之契撤申請是否已落實執行電訪作業規定,卻於經業務員冒名辦理之要保書與相關文件簽署,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二、受裁罰之對象:王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違反事實理由:王君擔任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於執行簽署業務時,未確認該公司對於保單之契撤申請是否已落實執行電訪作業規定,卻於經業務員冒名辦理之要保書與相關文件簽署,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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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