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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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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1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38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及保險法第171條之1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辦理高風險法人客戶審查作業,未採取合理驗證程序或徵提其他文件協助辨識實質受益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前段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1目及第3目、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
()辦理漁船保險之核保作業,未確實審核或徵提漁船證書及利害關係佐證文件,致發生漁船所有權人與要保書登載內容不一致之情事,顯未落實執行核保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12款第4目、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1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6048   更新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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