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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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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107年5月參與之國際聯貸案件,有下列欠妥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本會100年8月15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2351號令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30條、第35條、第41條規定不符:
1、對主辦銀行提供之鑑價報告,未就估價假設條件及參數確認合理性並留存軌跡者。
2、所訂「覆審作業管理辦法」未具體規範異常態樣,致108年1月至109年1月間辦理重要覆審作業,無法發揮覆審預警功能,貸後管理有欠妥適。
(二)所訂「擔保品處理準則」對擔保品之處理除經放款審查會專案審議外,所徵提之不動產及各類動產應依放款原則辦理,經查106年9月至107年6月間專案審議之擔保品評估流程有欠嚴謹,擔保品評估作業有待加強,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保險公司參與國際聯貸,對主辦銀行提供之鑑價報告及放款條件,應審慎評估鑑價結果及擔保品放款率之合理性,並對借款人未正常履行合約承諾事項之異常情形,應建立覆審預警機制,以落實強化貸後管理。
瀏覽人次: 7103   更新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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