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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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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所屬人員之內部人事管理等相關內部控制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年6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臺中一心通訊處所屬19名人員110年5月20日於戶外有群聚行為,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三級警戒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規定,並經臺中市政府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該等人員行為與該公司內部營運持續管理(下稱BCM)計畫規定:「三、各疫情級別營運持續應變規劃: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情警戒標準第三級時,應強化內部防疫措施,縮短人員接觸之活動,包含停止集合、活動及教育訓練;四、社交管制各階段營運持續應變規劃:於社交管制階段過渡期或警戒期時,應避免人員接觸活動、加強宣導非上班時間應自主性停留家中,減少外出等措施」不符。該公司內部人事管理等相關內部控制作業,雖訂有BCM計畫,以維持公司持續營運,惟未確實督促及確保所屬人員遵守政府防疫規定並落實公司BCM計畫所定各項防疫規範,使該計畫形同具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因應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保險業應確實督導及確保所屬人員落實執行內部人事管理及營運持續管理計畫,遵守政府各項防疫規定,並發揮金融從業人員高度自律精神,以保護客戶及員工健康。
瀏覽人次: 12913   更新日期: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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