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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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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所屬人員之內部人事管理等相關內部控制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年6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9年3月30日通知業務員14日內曾接觸COVID-19確診者,但尚未取得居家隔離通知書,一律禁止進入職場,亦不得拜訪客戶,惟仍有所屬業務員於110年5月15日上午10時接獲通知接觸確診者後,於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拜訪客戶,違反上開公司防疫內部規範之情事,導致客戶感染風險增加,嚴重影響客戶權益。該公司對於知悉接觸確診者,但尚未取得居家隔離通知書之業務員,僅依賴業務員主動回報,採事後管理方式,未有事前相關控制措施,以防範此類依公司內部規範應居家自主健康管理者接觸客戶,減少病原傳播,且不利督導所屬人員遵守落實公司內部所訂各項防疫規範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因應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保險業應確實督導及確保所屬人員落實執行內部人事管理等相關內部控制作業,遵守政府各項防疫規定,並發揮金融從業人員高度自律精神,以保護客戶及員工健康。
瀏覽人次: 17305   更新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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