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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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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7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國內股票投資作業,有下列欠妥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本會105年3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91號令規定不符:
1、109年3月13日及16日僅留存經理人最後之投資決定書,對於交易時間內修改下單數量,未留存相關修改軌跡,致有交易員盤中下單股數與投資決定書指示買進股數不符,惟未留存更改指示,不利瞭解投資指示流程及順序。
2、109年3月13日及25日有經理人對交易員有於盤中進行投資價格指示而未留存軌跡之情事,不利瞭解投資流程。
3、投資系統無法留存電腦軌跡,且109年3月至7月間所印出股票投資決定書僅顯示日期,未記錄印出決定書之「時」及「分」,不利瞭解投資相關流程及釐清責任歸屬。
(二)該公司辦理國內、外股權商品投資業務,未明訂投資標的篩選標準及相關選股作業程序,以作為分析人員投資管理與選股操作之依據,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區隔資產帳戶投資境外基金,從境外基金機構所收取之退佣收入(REBATE)有未採收入費用配合一致性原則核實攤列於各區隔資產,而係直接入帳至公司資金專用帳戶,不利保戶權益維護,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對交易室控管及辦理股權商品投資業務,有下列欠妥事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交易室對非交易人員因公務需要進入交易室未設有相關控管措施,不利控管交易室人員進出,且每日營業時間交易室大門多未關閉,致有109年6月16日至23日除開門紀錄外未有交易員門禁刷卡紀錄情事。對交易室錄音查核及管理亦未訂定相關作業規範,致辦理錄音查核僅查錄音品質及錄音設備是否完備,而未確認是否依經理人指示執行交易,交易室控管有欠嚴謹。
2、未建立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網際網路使用及手機控管作業,且交易室內所使用之電話,有部分話機未設定錄音功能,部分交易室人員(如債券交易員、基金/ETF下單交易人員)亦未納入防範利益衝突規範適用對象,對利益衝突防範之管理有欠妥適。
(五)該公司辦理可贖回債券投資,風險整合報告書監控範疇有欠完整,且對於再投資風險之變動,均未提報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與董事會,控管機制有欠嚴謹,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重申,保險業辦理股權投資作業,應確實依所訂內部控制程序辦理,且應保留相關軌跡以利事後查核。
(二)退佣收入如係由區隔資產帳戶所投資資產而生,應確實返還至區隔資產帳戶,以落實對於保戶之公平待客。
(三)對於設置獨立門禁管制之交易室,應訂定嚴謹之控管措施,並確實落實執行,以落實利益衝突防範控管機制。
瀏覽人次: 7607   更新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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