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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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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商品送審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停止銷售

一、處分時間:110年7月2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9年5月7日以備查方式報送之「富邦產物標靶治療藥物費用健康保險」,送審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
五、處分結果:停止銷售「富邦產物標靶治療藥物費用健康保險」。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6557   更新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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