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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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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風險管理作業,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處分時間:110年8月1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109年間辦理重要投資決策案件及投資計畫議案,未就操作策略對於RBC或淨值比之可能影響提出相關評估分析,評估作業有欠周延,不利投資風險評估;108年辦理資訊機房維護合約採購事宜,未妥為規劃相關時程,致產生維護合約空窗期間;109年間辦理國際板債券投資之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及風險監控作業有欠妥適,且未留存評估紀錄,不利再投資風險管理,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109年間辦理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作業,未適時參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有關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者之相關規定,修訂不動產鑑價機構檢核表,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重要投資,應審慎辨識、評估及監控風險,並就其對清償能力之可能影響進行相關評估分析及留存評估紀錄,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瀏覽人次: 6464   更新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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