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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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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室及避險操作管理,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6項糾正。

一、處分時間:110年8月2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國內外股票投資下單作業,有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居家分流辦公及海外股市動盪增設夜間下單人員,惟未訂定相關控管規範,由交易決定經理人負責交易下單作業,及以手機指示下單未留存下單軌跡,並有非實際下單交易人員於投資執行表登載為交易人員之情形,不利國內外股票投資下單作業之追蹤控管,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該公司辦理國內外股票投資之交易授權作業,有提供給交易對手之有權交易人員包含投資經理人,職權分工不明,交易授權作業未臻嚴謹,作業風險高,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區隔資產帳戶投資境外基金,從境外基金機構所收取之退佣收入有未核實攤列於各區隔資產,係直接入帳至公司資金專用帳戶,有影響宣告利率高低之虞,不利保戶權益之確保,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下列交易室管理作業缺失,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對交易室門禁控管、設備使用及交易安全等作業未訂有相關規範,與其他部門間之區隔並無設置相關門禁控管措施,交易室管理作業未臻確實嚴謹,不利投資交易作業安全及資料隱密性控管之落實。
2、辦理股權商品投資業務,雖訂有「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相關人員利害衝突管理準則」,並要求交易室交易員之手機鎖於鐵櫃保管,及交易室設有電話錄音管制設備,惟未訂定交易員手機保管相關管理規範,且未對股權商品投資等相關人員進行手機下單管制、IP管制、封鎖券商線上交易網頁及部分話機未設定錄音功能等,不利落實防範利益衝突之有效性。
(五)下列風險控管作業缺失,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對資本適足率(以下簡稱RBC)及風險限額控管方式,有訂定半年度或年度RBC為風險胃納測度,惟就年度中RBC自結數低於法定標準,未即時呈報風險控管委員會檢討因應並完整揭露,不利確保風險控管之有效執行。
2、對可贖回債券控管機制及呈報情形,有所訂「國外債券投資暨資金調度工具管理準則」僅對屬零息債券訂有限額,未納入所有性質之可贖回債券,及可贖回債券之被贖回比率上升,就評估該類債券未來一年可贖回金額、實際被贖回金額及再投資收益率低於原投資收益率之資產負債配合風險等管理資訊,未呈報董事會及風險控管委員會,可贖回債券控管機制及風險揭露事項未臻周延,不利風險控管之落實。
(六)對投資國外資產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雖已對國外實體投資部位按幣別計算避險比例,並每月呈報董事會,惟未設定控管參考指標(最低應避險比例),不利該公司外匯風險之控管,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投資交易,應訂定控管機制,並審慎辨識、評估及監控風險,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瀏覽人次: 5434   更新日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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