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9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對於作業風險事件之管理,有下列欠妥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1、104年6月至109年3月間辦理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轉換作業,因系統設定不當,致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基準日計算轉入標的淨值;另109年6月發現108年3月至109年3月辦理零息債券折溢價攤銷作業,有因誤選系統攤銷方式致影響財務報表表達及區隔資產報酬率之正確性。惟上開事件均未依所定內部規範通報風險管理單位。
2、公司107年9月知悉前開系統設計不當且有影響保戶權益情形,惟未及時採取因應措施及全面檢討,致修改後系統於109年3月上線後,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基準日計算轉入標的淨值之錯誤仍持續發生。
(二)108至109年間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作業,因建檔錯誤,致有以標準體承保卻以次標準體向保戶加收危險保費或實際加收費率與核保決定不一致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第2目、第7目、第17條規定不符。
(三)109年間辦理風險限額之制訂,有未將計算模型予以文件化,且簽報過程及對不同層級風險限額間之控管作業,均未留存相關文件紀錄,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108年9月參貸經外國中央政府等官方輸出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放款業務,對於保證合約是否符合法令規範與徵信評估作業,有欠妥適,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該公司未就被投資公司108年間辦理金額重大之興建工程案未進行委建廠商遴選程序一事加以督導,對被投資公司之監督管理有欠妥適,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109年6月辦理市場流動性風險之監控作業,有未依所訂內部規範辦理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120萬元並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對於風險事件之發生,應依內部規範通報相關單位,並確實檢討與提出改善方案,以落實風險管理,維護保戶權益。
(二)保險業辦理核保作業,應確實依核保結果正確建檔,俾據以計收保費,以維護保戶權益並避免爭議。
瀏覽人次: 9783   更新日期: 2021-09-1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