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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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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年10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未依本會109年3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3341號令確認保戶是否有以所有保單留存之最新地址,作為於該公司投保所有保單之住所或收費地址之真意,逕以該地址進行保戶所有保單之寄送收費通知、催告及寄送重要文書等作業,且依保戶所有保單留存之最新地址催告,郵寄結果非屬「退件」者,則認定已完成催告,如保單地址不等於最新地址者,且保單繳費異常,未有再行催告之程序,不利保戶權益保障,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保險公司對於保戶所有保單留存之最新地址與其他保單地址不同者,應向保戶徵詢是否同意以該最新地址作為其他保單之住所或收費地址,切實確認保戶之意見,不得擅自變更保單地址,以落實對於保戶之公平待客。
瀏覽人次: 9582   更新日期: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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