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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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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風險管理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10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於108年及109年間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有保險商品漏未檢測,及提報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檢測資訊錯誤,致未查核實際附加費用支出率大於1之商品,並評估採行相關因應措施及必要之調整修正,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不動產合建開發作業,就合建方於108年11月另與實質利害關係人簽訂合建分售契約,且實質利害關係人參與合建分配比例近9成,惟未瞭解檢視其簽約內容、是否違反該公司與合建方之合約約定、有無影響公司權益,及未重新評估議定合約,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辦理不動產合建分配作業,未就分配條件、獲配情形與協議不同等提報董事會及分析影響,及未依協議進行結算,並定期控管全案銷售進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該公司辦理資本適足性管理作業,董事會未充分認知資本可能不足之風險,及舊制RBC臨界法定標準,且試算新制RBC低於法定標準,未評估影響程度及提出因應措施,並建立控管機制,以及RBC自行評估作業未將實際營運結果納入考量,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該公司辦理下列風險胃納及風險限額管理作業,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辦理風險限額設算及制訂,未考量不同資產配置及自有資本變化相關事項,且未留存與風險胃納連結之軌跡,及未建立量化模型。
2、辦理風險胃納及風險限額逾限處理作業,有未及時提報董事會、逾內部規範期限始辦理通知及未提出具體作法。
3、辦理風險限額計算作業,對應納入資產項目之計算方式未明訂於內部規範,以及實際計算時未納入所訂資產項目,且有資料來源提供欠缺獨立性情事。
(六)該公司辦理資產配置之規劃及檢討作業,未檢視個別投資項目之配置及實際部位資訊,且有投資項目逾配置額度未予追蹤檢討,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該公司辦理不動產合建開發作業,與合建方約定之工程進度較提報董事會時程落後,且合約未明定各工程作業階段具體時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該公司內部規範未配合實際作業及法令修訂情形予以檢討修訂,不利法令遵循之落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7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應強化實質關係人交易之監督及控管機制,並確實執行投資後管理作業,以確保公司權益及穩健經營。
(二)保險業應確實辦理資本適足性管理作業,及落實風險胃納與風險限額控管機制,以強化風險承擔能力及清償能力。
(三)保險業應確實辦理保險商品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並落實費用控管,不得產生費差損情事,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瀏覽人次: 7100   更新日期: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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