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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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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1年2月25日
二、受處分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譚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110年10月間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辦理旅行平安保險之招攬、核保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未落實執行確認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要保書上是否親簽、未落實執行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之關係。
(二)未落實執行確認未滿十五足歲未成年人保戶之保單適合度。
(三)未向保戶充分說明與揭露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單條款重要內容。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旅行平安保險之招攬及核保作業,未落實內部招攬及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7款、第17條規定不符。
(二)上述事實(二)、(三),貴公司辦理旅行平安保險之招攬及核保作業,未落實執行確認未滿十五足歲未成年被保險人之保單適合度,未向保戶充分說明與揭露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單條款重要內容,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6條第1項第5款第3目、第6款第2目、第8款第9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12款第2、5目、第17條規定,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2款規定,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不符。
(三)上述事實顯示貴公司辦理旅行平安保險之招攬、核保作業核有缺失,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10435   更新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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