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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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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9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2月25日
二、受處分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譚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9項糾正。
八、事實:
(一)公司法務專案部辦理業務員遭保戶申訴涉挪用保費爭議案件之調查作業,未就保單控管、內部陳核程序及橫向溝通機制,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同一通訊處於短期間內發生多筆招攬爭議案,亦因欠缺部門間之橫向溝通機制,致未知會稽核部門適時進行分析及查核,不利落實對業務員管理。
(二)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之建檔作業,有漏未建檔之情事,辦理國內股票及債券ETF鉅額配對交易,未對買賣對象辦理利害關係人之查詢作業,致有不利落實對利害關係人查詢之法令遵循作業程序。
(三)公司於要保人申請保全時,有未告知保戶尚有保單可辦理復效之情事,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四)公司辦理行動投保業務,於客戶投保資料得以截圖方式儲存於行動裝置之情形,未建立相關防範機制,以避免個資外洩之虞,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五)公司辦理國內股權商品交易相關人員僅以配偶、未成年子女不願提供交易資料,即以出具聲明書之方式取代申報,交易室相關人員之手機未設簿管理於交易室以外之場所,不利利益衝突之管理;交易室門禁管理作業未經內部核決層級納入相關規範,交易室部分話機未設錄音功能、交易室之門禁有授予非交易人員者、未訂定交易室錄音及錄影之相關管控規範,對於交易室之控管有欠妥適;提供券商之交易人員名單,有非屬交易人員者,有經理人擔任交易室主管亦同時擔任交易員辦理下單作業者,交易員委託下單之時間有早於經理人出具「每日交易建議表」之時間者,致交易員與股權投資經理人之權責劃分不清。
(六)公司對檢調機關因調查疑似洗錢或偵辦貪瀆案件之需,來函調閱保戶相關投保資料,有未同時評估保戶保單資料,檢視是否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以調整其洗錢風險程度等級之情事;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保戶職業欄基本資料建檔錯誤、自建負面新聞人物資料庫名單缺漏、或姓名及名稱檢核邏輯欠周延,致無法有效辨識之情事。
(七)公司108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有未依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32款規定,於附註揭露費用分攤方式之情事。
(八)公司辦理自用新建大樓專案管理顧問案、辦公樓層室內設計工程案、員工餐廳室內設計工程案,有決策過程欠缺審慎評估之情事。
(九)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核保作業,有僅依再保險公司之評估,即予以拒保,未洽詢顧問醫師評估身心障礙者體況,並就投保險種與保戶體況關聯進行妥適評估情事。
(十)公司辦理台股全權委託業務資金受託對象之續約評估作業,未將全權委託合約之續約評估程序納入內部規範。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公司辦理保戶申訴業務員爭議案件,對內部橫向溝通機制及控管程序未訂定內部規範,不利公司對所屬業務員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之建檔作業及查詢作業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上述事實(三),公司辦理保全業務,未建立告知保戶尚有保單可辦理復效之機制,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述事實(四),公司辦理行動投保業務,對客戶投保資料得以截圖方式儲存於行動裝置之情形,未建立避免個資外洩之防範機制,不利消費者權益保障,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上述事實(五),公司辦理國內股權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作業、交易室之控管、交易員與股權投資經理人之權責劃分,有欠妥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上述事實(六),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保戶洗錢風險程度等級檢視調整及資料建檔作業有欠妥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上述事實(七),公司未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費用分攤方式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3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上述事實(八),公司辦理大樓裝潢設計,決策過程有欠審慎評估,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九)上述事實(九),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核保作業,有未就投保險種與保戶體況關聯進行妥適評估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上述事實(十),公司辦理台股全權委託業務資金受託對象之續約評估作業,未將全權委託合約之續約評估程序納入內部規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10879   更新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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