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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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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統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處分時間:111年9月7日
二、相對人:安統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三、公司代表人:柳○○
四、出生年月日:略
五、性別:略
六、身份證統一號碼:略
七、地址:略
八、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九、事實及理由:貴公司保險業務員有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公司保戶園地之帳號及密碼之情事。
十、法令依據:上開事實,核有有礙保險經紀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一、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4259   更新日期: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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