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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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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1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7日
二、受處分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潘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本會對貴公司公司治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0F121)所列缺失事項,發現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事實:
(一)貴公司董事會及不動產企劃委員會審議通過OO大樓標售案,對該不動產風險管理之審議,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一(三)):
1、本案不動產已使用多年,惟購置時未將未來須額外支付之相關維修費用納入壓力測試評估。
2、本案以高出鑑價金額投標,惟未將未來恐面臨立即減損之風險納入評估。
3、董事會對投資不動產交易價格之授權未於事前明確授權合理之交易金額區間。
(二)貴公司109.7.24董事會通過董事報酬,有未依公司章程規定內容議定、駐會董事之績效獎金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與公司章程規定不符,且未依董事會決議辦理等欠妥情事(如檢查意見一(五))。
(三)貴公司經理人有兼任利害關係人職務,未明確說明其職責並建立妥適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及原借調關係企業經理人歸建後,仍有協助原借調關係企業事宜,未明確劃分與關係企業之職責等欠妥情事(如面請改善事項十二)。
(四)貴公司110.1.29董事會通過109年度績效獎金之給付對象有包括核發當日未在職之高階主管,違反貴公司內部規定及本會109年9月16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36782號裁處書限制(如面請改善事項十五)。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董事會及不動產企劃委員會審議重大不動產案件,未充分考量不動產相關風險,且董事會對投資不動產交易價格之授權核欠周延,違失事實明確,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董事報酬未依公司章程規定及董事會決議辦理,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處以60萬元罰鍰。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未明確化公司與關係人間之管理權責,及未明確劃分與關係企業之職責,不利利益衝突之防範,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處以60萬元罰鍰。
(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績效獎金之給付對象錯誤缺失,顯見貴公司未能有效控管辦理人事管理制度及落實執行本會裁處事項,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120萬元罰鍰。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8206   更新日期: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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