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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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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整。

裁罰時間:111年12月29日
受處分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關於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公司治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0F124)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全權委託受託機構辦理國外債券投資作業,經查受託機構有投資非法定可投資標的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
公司委託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投信)代理投資亞洲地區債券,摩根投信於106.2.21及4.26買入Axiata SPV2 BHD公司債,面額分別為100千美元及200千美元,及110.5.12買入TNB Global Ventures CAP公司債,面額為400千美元,經查前述公司債均為境外掛牌之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非屬法定正面表列可投資之有價證券,未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5841   更新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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