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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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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宏泰人壽意吉棒終身傷害保險」新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一、裁罰時間:112年6月28日
二、相對人:江○○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江○○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宏泰人壽意吉棒終身傷害保險」新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查江○○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於111年7月29日送審備查之「宏泰人壽意吉棒終身傷害保險」新商品,計算說明書有關預定危險發生率之假設,對於預定各項(含陸上、水上、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發生率,以各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發生率,乘以第一類至第四類職業類別粗死亡率與第一類至第六類職業類別粗死亡率之比例計算;惟保戶以乘客身分搭乘各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之機率,應與職業類別無涉,該公司對於預定危險發生率之假設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不符,且有低估發生率而致費率不適足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險單條款之給付條件及除外責任」規定不符,然江○○未察仍予簽署,核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9925   更新日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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