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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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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Finfo網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月○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歐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詹○○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經營Finfo網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經營Finfo網站(https://finfo.tw/),核有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所定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之情事:
一、按依112年3月6日瀏覽旨揭網站之保費試算頁面所示,會員輸入基本資料後,再依需求選擇保險公司及相關保險商品,網站即顯示各保險商品之繳費年期、保額/計畫別、首期保費,即可試算出年繳保險費金額,及提供保障分析、保費走勢供會員參考,並依消費者需求為推薦。
二、又依112年4月19日瀏覽旨揭網站之專業版專區頁面,會員每月支付299元,即可享即時聊天功能,倘欲主動傳送訊息予陌生用戶時,另支付每次39元使用費,足認該網站提供會員間進行媒合之管道,且有向會員收取報酬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貴公司經營Finfo網站,於該網站上提供保險商品內容,並依消費者需求向其推薦保險商品,且業務員可付費購買方案,並支付即時聊天系統使用費,即可主動傳送訊息予提問用戶,該網站有提供會員間進行媒合之情事,核與保險經紀人設置網站,依消費者需求推薦保險商品之網路要保行為並無不同。且會員使用該網站傳送訊息予提問用戶,須支付價金向貴公司購買方案,並支付系統使用費,無異係向會員收取上開網站提供其與消費者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報酬,洵堪認定已構成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二、綜上,經核貴公司有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3項所定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之情事,依同規定,核處罰鍰9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9936   更新日期: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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