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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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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君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鑽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新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一、裁罰時間:112年8月28日
二、相對人:洪○○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洪○○君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鑽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新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
(一)查洪○○君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簽署於111年4月25日送審備查之「三商美邦人壽鑽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新商品,惟查該商品111年5月之宣告利率有先決定宣告利率後,再決定必要利潤率之情事:
1、三商美邦人壽111年4月28日召開111年4月宣告利率會議,其中美元利變商品之宣告利率評估資料記載事項,顯示有必要利潤率係依據先決定之宣告利率反推決定之情形。
2、111年5月美元利變商品區隔資產帳戶中之「鑫添鑽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下稱ZMTD) 及「鑽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下稱NZMTD)等2檔美元商品宣告利率增加,主要係將必要利潤率調降,以彌補遞減之區隔資產報酬率及提升之宣告利率。
3、上開會議稱參考同業宣告利率多有調升情形後,僅說明因ZMTD、NZMTD有較高之利潤水準,建議可適度調升宣告利率,並稱調升後之新契約價值及合約服務邊際仍有通過新商品開發之利潤標準,以及調整後之必要利潤率仍在公司可接受之範圍,惟未檢附相關量化數據資料佐證並說明如何考量上開相關數值,且查該區隔帳戶111年1月至3月之固定債息收益率有逐月遞減之現象,評估作業有欠妥適。
(二)綜上,NZMTD之宣告利率評估作業核與行為時「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為落實宣告政策之資產負債管理,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考量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並反映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後決定,各項參數之數值範圍及訂定依據應於送審文件中載明」規定不符,惟洪○○君未察仍予簽署,核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9002   更新日期: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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