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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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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享扶持定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保險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一、裁罰時間:112年8月31日
二、相對人:陳○○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陳○○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享扶持定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保險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陳○○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111年1月26日報送備查之「享扶持定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保險商品,查該商品之條款第9條第2款規定,【附約的終止(二)】「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二、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第1款第1目規定不符,惟陳○○未察仍予簽署,核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8833   更新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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