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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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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新光人壽意生平安終身傷害保險」新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各予以記點1點。

一、裁罰時間:112年12月1日
二、相對人:楊○○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台端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新光人壽意生平安終身傷害保險」新商品,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查台端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於111年11月10日送審備查之「新光人壽意生平安終身傷害保險」新商品,保單條款第24條第4項約定「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五類、第六類或拒保範圍內,未依第二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顯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略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不利被保險人,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2點「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之規定不符,然台端未察仍予簽署,核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6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上開事實,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7598   更新日期: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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