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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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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3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01)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向生O公司承租土地,並於該土地上興建建物後,再將該土地與地上建物出租並收取租金。
(二)貴公司111年間內部稽核發現板橋分公司帳列週轉金與銀行對帳單差異原因不明,有未依內部規範通報風險管理單位等情事,不利資產安全管理;另貴公司110年及111年辦理廣告委外作業,有未提出廣告需求及執行效益評估、未說明廠商遴選過程及獲選理由、及合約起始日早於簽約日等情事。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以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以支付權利金及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之地上權,且依法令能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有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而以承租不動產再予轉租之情事,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00萬元整。
(二)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第2項第5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項業務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並應適時檢討修正,另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應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上述事實二,違反上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第2項第5款規定,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併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2553   更新日期: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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