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3年3月18日
二、受處分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松延○○
六、地址:略
七、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14)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整。
八、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佣金支付作業,有未同意承保或未收到保費即先行支付佣金、未就同一對象之應收及應付佣金進行互抵等情事,未依所訂「車商保代暫付佣金作業須知」及「佣金支付及收回作業須知」辦理。
(二)貴公司辦理辦公大樓承租作業,未依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重大交易提報審計委員會,且裝修作業有先進行廠商遴選再補簽報之情事,未依所訂「採購作業規則」辦理。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項業務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包含保險商品銷售作業、資金運用作業以及會計、總務、資源等業務之控制作業,並應適時檢討修正。
(二)上述事實(一)及(二),貴公司未依內部規範辦理佣金支付及辦公大樓承租與裝修作業,未落實執行所訂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上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分別核處罰鍰60萬元整,共計12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2788   更新日期: 2024-03-18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