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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或該公司)違反保險法令,業於今日作成處分。金管會於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辦理不動產投資開發及銷售作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作業,以及防制洗錢作業等業務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保險法、洗錢防制法核處遠雄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 850萬元整,並予以16項糾正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8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68條、第171條之1;
洗錢防制法第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不動產投資開發及銷售作業:該公司對於自行發包工程未建立廠商遴選、比價資訊等內控制度、未建立不動產投資合作興建開發檔案管理作業、就不動產投資開發重大資訊未建立完整提報董事會之內控機制、所提供不動產購買戶付款成數調整方案,未建立客戶信用風險評估機制、未訂定不動產公開標售仲介人績效考核標準及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以及對於不動產鑑價報告假設條件與實際租金行情有顯著差距,該公司卻未檢核出該等差異情事。
(二)利害關係人交易: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共同委託第三人辦理廣告行銷及實品屋施作交易金額超逾500萬元,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未由法令遵循主管切實覆核單位營業活動之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並出具意見書,以及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限額控管作業,有職權分工未符內部牽制原則等情事。
(三)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作業:該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就未符合即時利用標準之不動產案件,以及經本會核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案件,僅檢視業務單位是否按期申報展延即時利用期限,未檢視該等不動產實際銷售是否符合所訂銷售計畫時程情形。
(四)防制洗錢作業:該公司出售不動產,未辨識交易對象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出售合建餘屋於完成交易後始執行姓名檢核;以及未將不動產出售及抵押貸款還款之繳款人納入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
(五)另查該公司針對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不完整、未將不動產完整開發計畫等提報董事會報告、未就不動產投資依區域評估分析風險並訂定風險集中限額、稽核部門未落實追蹤不動產即時利用情形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850萬元,並予以1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各項
資金運用業務,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且須依法令變動情形修正各項作業規範,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以維護保戶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9624   更新日期: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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