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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重申投信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及從事基金促銷活動應確實遵循規範

金管會108年12月5日發布令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投信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各類型基金辦理代收付款項服務,投信事業應先經金管會同意修正基金信託契約,始得與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基金代收代付款項服務;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投信事業不得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基金,以及從事廣告等促銷活動,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保證收益之情事。
近日街口託付寶廣告提及使用者於街口投信進行基金申贖服務,所有金流服務委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並宣稱可享有1.5%年化收益率,惟查街口投信所經理之基金,尚未經金管會同意得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贖基金之業務,在街口投信未經金管會同意修正基金信託契約前,街口支付尚不得辦理相關基金之代理收付業務。另縱使相關廣告活動非由投信事業直接辦理,但其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相關活動內容若違反前揭規定,金管會仍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758   更新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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