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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為明確規範保險業應將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方式、保存期限及銷毀作業納入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以規範保險業對於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擬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保險業應訂定保存承保件及未承保件個人資料之方式、保存期限及銷毀之作業程序(修正第7條第1項增訂第8款)。
二、 明定保險業對於未承保件保戶資料之保存期限不得逾未承保確定之日起5年,另考量保險業或有因處理申訴、調解及訴訟等程序而需續予保存未承保件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情事,爰明定對該等個人資料得保存至上開程序處理終結之日,以兼顧實務需求(增訂第7條第5項第1款);又為保障未承保件保戶之權益,明定保險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使用未承保件保戶資料,並於保存期限屆滿後,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增訂第7條第5項第2款)。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金管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7409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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