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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投資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今(7/30)日對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或該公司)不動產投資違反保險法令,作成處分。宏泰人壽投資新北市不動產,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命該公司於裁處書送達翌日起1年內出售案關不動產,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限制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已取得建照之在建工程除外),俟案關不動產投資情形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一、 裁罰時間:108年7月30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3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宏泰人壽投資新北市不動產,未依金管會106年11月28日函示於1年內處分,後續亦欠積極作為,致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該公司對不動產投資之管理有輕忽廢弛之情事,公司治理效能嚴重不彰,違規事實明確。
五、 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予以糾正及命該公司於裁處書送達翌日起1年內出售案關不動產,並限制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已取得建照之在建工程除外),俟案關不動產投資情形經金管會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六、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以公眾資金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規定,以保障眾多保戶權益。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6122   更新日期: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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