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2020-05-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1815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18151號
主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O九年五月一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經連續量測二次倘有發燒(額溫達攝氏三十七點五度或耳溫達攝氏三十八度)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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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