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重要公告

中央內容區塊

訂定核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1004918061號

釋示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如下:

一、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與保險業間因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兼任。

二、本令所稱投資關係如下:

(一)保險業直接投資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二)保險業所屬控制公司或該控制公司之從屬公司投資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5328   更新日期: 2021-06-1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