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解釋令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004365981號
一、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下列事項,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
(一)資訊及數位產業:運用5G、人工智慧、雲端、物聯網等新興科技,從事化學、塑膠及合成橡膠材料、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及其週邊設備、電力設備及配備、機械設備、機車零件相關製造,以及批發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餐飲業、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等相關行業應用。
(二)資安卓越產業:
1、強化新興領域防護:針對新興應用領域(如半導體、AI、5G等),籌組資安國家隊,發展國際資安解決方案,並搭配利基市場創造需求及橋接國際夥伴,追蹤國際資安標準規範,確保國內技術與國際接軌。
2、打造高階實戰場域:成立資安攻防及跨國合作機構,推動國防、國安所需前瞻資安研究、頂尖實戰人才養成、實習場域建置、國際合作、技術移轉與創新育成等面向,挹注充足教學及研究資源,以厚植我國頂尖實戰人才培訓及資安前瞻研究能量。
3、各核心產業導入資安:透過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平臺,協助各核心產業盤點並導入所需之資安解決方案。強化新興領域防護、打造高階實戰場域及各核心產業導入資安。
(三)臺灣精準健康產業:藉由提供精準個人化之預防、治療及照護方案而促進健康之產業,涵蓋精準檢測、精準預防、精準診斷、精準治療及精準照護等領域。
(四)國防及戰略產業:航空、船艦以及太空產業相關供應鏈。
(五)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從事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相關製造、電力及燃氣供應、營建工程、運輸及倉儲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等相關行業。
(六)民生及戰備產業:
1、為因應未來斷鏈與物資缺乏風險,透過與民間合作,掌握國家所需要的民生及戰備關鍵物資,如能源、民生用品、醫療、糧食、救災資源與砂石水泥等。
2、為將關鍵物資的產業鏈留在國內,同時為掌握國內關鍵產業原物料,提升國內產能與技術自主化,確保國家戰略物資儲備或生產能量,如半導體材料及設備、車用電池、原料藥等。
二、保險業投資前點各款所列事項,如被投資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事項者,應改依各該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