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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201394477號

 

一、依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6603   更新日期: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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