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2022-1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104944952號
附件:
主旨:預告「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三、「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增加保險業於防疫保單屬居家照護比照一般住院融通給付自留理賠金額部分,可減計保險安定基金提撥金額,因修正條文內容單純,且為使保險業者能儘早依修正後之計提標準計算安定基金,爰本次預告時間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電話:(02)89680732。
(四)傳真:(02)89691322。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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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