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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本局產險監理組組長陳清源榮獲本會103年度模範公務人員。

重要功績:
一、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一) 為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費率更具公平合理,並落實政府各部會共同合作打擊酒後駕車不法行為,督導研議將被保險人酒後駕車遭警方取締之違規紀錄,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費因子,並自103年3月1日起實施。
(二) 因應交通部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汽、機車免定期換發行車執照,為免影響機車之續保率,督導研擬具體因應方案並督導相關單位配合落實執行,成效良好;另督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等單位於102年9月15日假嘉義縣民雄鄉舉辦保險宣導暨愛心義賣園遊會,民眾反應熱烈。
(三) 為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之提存更符合精算原理原則及準備金之運用規定更符合實際,督導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二、健全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一) 有鑑於紐日地震事件經驗,為利連續發生二次以上大地震,得及時調整再保險安排,確保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正常運作,於101年12月28日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等條文;另考量重大震災發生後,地震保險基金可能需貸款以支付賠款,該償付之本金及利息應可視為之付賠款,督導於102年10月14日修正「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9條等條文,以資明確。
(二) 為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因應重大震災衝擊,102年1月1日督導訂定「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於101年12月31日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仍留列於負債項下,以強化地震後損害填補的保險制度。
(三) 督導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辦理地震發生後之理賠模擬演練;並督導該基金參考日本311大地震經驗檢討修正我國住宅地震保險之危險分散機制及理賠標準作業程序,以強化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三、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
(一) 督導辦理101年及102年「保險業公司治理研討會」,以利保險業掌握公司治理之方向及趨勢。
(二) 為強化董事會之效能,督導研議就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依自我評量、同儕評鑑、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並於102年7月31日督導修正「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0條之1,以落實董事會之效能。
(三) 為強化董事獨立性及落實公司治理,督導研擬修正保險法第136條,增訂保險業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四、強化市場紀律
(一) 考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招標機關仍會依承包商提具工程保險之保險費繳費收據覈實支付,爰實務上出現承包商以招標機關要求依繳費收據覈實支付為由,要求產險業者開立不實收據,為解決此弊端,協調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主計總處等單位就現況問題研處解決之道,獲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360530號函,重申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招標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承包商。並督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落實工程險佣金支付自律控管機制,於102年2月27日修正「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增訂「公共工程保險給付保險佣金不得逾本會報主管機關佣金管控措施之規定」,上開措施實質解決產險業者面臨之問題。
(二) 為確保消費權益及產險業之委外代收保費需求,督導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03年3月18日修正「財產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自律規範」。
(三) 督導研議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非天災費率採自律規範,以健全商業火災保險業務發展。
(四) 督導研議產險業與汽車保險車商保代間不合理銷售關係之具體改善措施。
五、增進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 為強化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並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及實務作業情形等,於103年1月24日督導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二) 為配合其他部會之需求及提供消費者多元化之商品選擇,督促產險業者配合研發相關商品,例如「寵物綜合保險」、「運動員團體傷害保險」、「企業員工團體失能保險」、「登山綜合保險」及「產品回收費用保險」等新種保險商品。
(三) 於全省辦理28場「101年度推動保障型、年金保險及長期看護保險暨各類保險商品特性及風險宣導活動」,以增進民眾對各類風險之認識,俾利民眾購買適宜符合本身需要之保險。
(四) 檢討修正擴大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例如提高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額、增加竊盜保險之保障等,以增加民眾之保險保障。
六、其他:草擬2013年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年會陳資政專題演講-「巨災與氣候變遷」致詞稿。
瀏覽人次: 8411   更新日期: 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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